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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你觉得出租车司机冤吗?

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涉事的哥被批捕,你觉得出租车司机冤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路上起争执,一方司机心脏病发身亡

这已经是6月份发生的事情了,出租车司机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视频中可以看出摩托车驾驶员妻子多次劝阻,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6月28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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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吵架导致一方死亡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生活常理,一般性的谩骂并不会致人死亡,此案件中,死者患有心脏病或重大疾病,当吵架与引发疾病致死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当事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或除有辱骂被害人,还有肢体上的推搡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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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来看检察院是认定出租车司机与因病死亡的摩托车司机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看本人认为,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而且是在人流很大的马路上出租车司机几乎可以肯定对死者身体健康状况一无所知,如果死者系因争吵是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最多最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即使死者有病,死亡的诱因也是因为吵架所引起的,二者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双方吵架造成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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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后的程序接下来是刑事侦查,后再交由检察院是否审查起诉,最后是提起公诉与法院审理宣判了,按照目前的视频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应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与否,由于不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视频不太清楚,有一些案件相关证据由公安机关侦查,不敢妄下评论。相信有了舆论的介入,司法机关会做出合理的决定。

谢谢邀请。

这是一件2018年6月份发生在哈尔滨大街上的事情,出租车别了一下一位女士,从视频上看并没有多大伤害,女士的老公不满意骑摩托车逼停出租车司机要和司机进行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言辞难免激烈,尤其是受害人身材高大,说话骂骂咧咧,不依不饶,再争吵结束后受害人打算骑车离开,突然倒在了出租车引擎盖上,女士说他有冠心病,然后让司机报120。本来可以心平气和道个歉的事,最后出了人命,而且出租车司机10月17日被爆已经被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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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视频来看,我认为出租车司机还是比较冤的。因为根据视频看,刚开始女方没打算怎么追究,还一直劝解受害人不要闹事,而受害人一意孤行,言辞激烈,扬言要和出租车司机比划比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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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出租车司机之前是不知道受害人有心脏病的,虽然争吵和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出租车司机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有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另一种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先说第一种,一般争吵都难免会有谩骂和情绪激动。本款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可认识的能力。“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认识能力也不同。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可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盲目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司机可能会预见到吵架会导致双方情绪激动,但因为不认识,不可能会预见到诱发当事人心脏病。可见出租车司机是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

再说第二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也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司机根本预见不到,更谈不上轻信能够避免了,因此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那么既然构不成过失,也就谈不上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因此我认为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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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出租车司机就完全没有责任了呢,当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当事人的死亡是因为冠心病的发作,而冠心病的发作和吵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出租车司机在受害人死亡这件事情上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受害人也有过错,因此出租车司机承担的不应该是全部责任。

冤,当然冤,因为摩托车司机是自己把自己气死的。

案情回顾

一名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的戴眼镜男子,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驮着一名女子,在道上和一辆出租车发生抢道,互相别了一下,但是没有碰撞。

摩托车司机不忿,别停出租车,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车门,双方发生口角。他的上前多次劝阻,争执结束后,这名男子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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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女子将他放倒在地上施救,称“他有心脏病”,让周围群众拨打120求助。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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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真想不到,就这么简单的互骂案件,况且是死者主动别停出租车辱骂司机,而出租车司机只是回骂几句,双方没有身体接触。出租车司机也没有可能知道摩托车司机有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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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构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就是一个这样的争执,出租车司机根本不可能预知摩托车司机有心脏病,神仙也不可能预见到被人辱骂而回骂几句对方会死亡的结果。所以说这何来过失致人死亡罪呢?难道怪出租车司机没有叫他出示健康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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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事件回顾: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上来就开始踢打出租车同时爆粗口,而后挑衅出租车司机,旁边一女子忙问:“这是咋的了”。出租车司机也质问道:“你啥意思”?黑衣男又开始爆粗口,并伴有挑衅言语:“是爷们你就来这边”。出租司机回怼了一句粗口,开始与对方理论称:“我是正常行驶有毛病吗?”黑衣男上前推搡了出租车司机,司机并未还手,此时争论结束。司机回到出租车,黑衣男不依不饶上前质问出租车:“你服不服?不服来找我等挑衅言语。”经黑衣男同行女子再三劝阻,准备离开时心脏病发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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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视频整个过程,出租车司机还是比较克制的,至于与黑衣男同行女子说:是因为出租车别了黑衣男的说法这需要证据,否则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笔者认为:批捕出租车司机有些不妥,这很明显是民事赔偿案。怎么会上升至刑事案件呢?我国法律对类似事件是有明确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是指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这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何区分: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很明显出租车司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预见性,不可能预见对方有心脏病,完全是意外事件,不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认定出租车有罪?那就别和别人说话了,万一对方死了咋整?下图为出租车司机腾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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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接下来就是民事赔偿部分,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通常会以过错原则划分,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这个案件在于出租车司机是否存在过错,按着道德标准来看出租车司机并无过激行为,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司机并没有错,为什么要赔偿?可是损害事实真实发生了该怎么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如双方都存在过错按过错(主次)原则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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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黑衣男是有过错的,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要与人发生剧烈争吵,占责任的%90。出租车司机与黑衣男发声口角,与黑衣男死亡有因果关系,占责%10。如果有证据证明出租车别了黑衣男的车,那么出租车责任应该会上升,也就是出租车司机这时会存在重大过错。有很多网民说出租车司机无责,根据我国限行法律很难无责。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起案件最多是民事赔偿案,不适用于《刑法》。不知大家是如何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