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暂行补贴办法的通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暂行补贴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暂行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
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暂行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凡自愿提前淘汰并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可以享受财政补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规定必须淘汰的“黄标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完成淘汰任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更新车辆);
(三)截止2013年12月31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
(四)营运车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距强制报废期限不足6个月的“黄标车”;
(五)可以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六)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七)因自然或其他原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导致车辆直接报废或灭失,无法向回收部门交实物的“黄标车”。
第三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时间自本办法印发执行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营运性质和车型,区分3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
第一时段:自本办法印发执行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全额予以补贴;
第二时段: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全额的80%予以补贴;
第三时段:自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全额的60%予以补贴;其中营运车辆按全额的50%予以补贴。
第四条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由沧州市各级财政分别负责安排。沧州市中心城区所需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各县、市、农场、渤海新区所需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安排。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考核制度。根据“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工作进度等因素进行奖惩。
第六条各级要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办事地点、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等。
第七条各级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环保等部门要参照国家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办法,设立联合服务窗口,确定工作职责和流程,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2013年度需补贴的资金纳入2014年预算,车主先行交车后可办理相关申请补贴的手续,2014年陆续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从2014年3月1日起(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自接到车主或经办人提出的补贴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要完成相关手续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八条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各级财政要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沧州市提前淘汰“黄标车”第一时段(本办法印发执行日—2013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第二时段(2014年1月1日—6月30日)补贴标准、第三时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
附件:
沧州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第一时段(本办法印发执行日—2013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第二时段(2014年1月1日—6月30日)补贴标准第三时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
非营运营运
重型货车、大型客车、重型全挂牵引车、大(重)型专项作业车***.441.080.9
中型货车、中型客车、中型半挂牵引车、中型专项作业车***.80.60.5
轻型货车、轻(小)型专项作业车***.480.360.3
微型货车、微型客车、微型专项作业车***.320.240.2
小型载客车1.4L(含)以上1.20.960.720.6
小型载客车1.4L(不含)以下1.00.8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