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可惩戒"淘气"学生,合法惩戒对学生有什么影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管用时,是否需要惩戒?
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
有鉴于此,2009年教育部(微博)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
不可否认,旧式教育体制下,教师过多过滥地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很多功成名就的读书人也留下恐怖记忆,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间做了大官的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幼时恨透了旧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壮语”:“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它!”但人到中年,则认为传统的教与学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
不独古代中国的教师如此频繁地体罚学生,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是如此。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因此,“没有眼泪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
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兴起,学校和家庭的体罚现象遭到强烈抨击,1783年波兰废除了体罚。1845年卢森堡也废除了体罚。此后,荷兰、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国等也都相继立法禁止体罚。
挟西风东渐,1904年,晚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也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政府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 ,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但是美国对废除体罚的历史潮流明确说“不”。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个判例中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又强调,无论如何,实施过度体罚绝非国家强制利益之体现。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国,立法不禁止体罚。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当代教育不应该也不必要自外其中。但中国教师因废除体罚而丧失惩戒权,造成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严重性,对教育活动本身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
什么叫做合法的惩戒,各位教师别轻易上当,请制定法律法规的把话说清楚,你所说的合法的惩戒是指用什么器械?在什么部位惩戒?惩戒有什么具体范围和规定?没有规定就是瞎扯淡,纠纷来了,教师分分钟就是替罪羊,就是上级息事宁人的背黑锅的道具,前段时间某省某县的一教师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给学生无偿补习,结果打了学生屁股,又是进派出所惩罚,又是赔钱,又是道歉,结果被调离到边远地区。都长长眼睛吧,不是自己家的孩子,请莫伸手。你只要把工作做完,对得起你每月的薪水就够了。你是人,不是神坛上的菩萨圣人!
我认为合法的惩戒对学生的成长有利而无害。儿童的成长离不开教育,教肓的手段必须多祥化,当你哓之以礼没有作用,动之以情也没有作用时,能放弃教育吗?显然,放弃筹亍放任之流,作为老师,作为家长,后果可想而知。怎么办?就得用另一种方式,惩戒,适当的惩戒。惩戒让他(她)长记性,让他(她)明辩是非,人只有经受挫折才会得到成长。否则就成会成为温室里的花朵。关键是要在家长,学生,教师之间架好桥梁。处理好关系。否则,老师的好心会成恶意,甚到招来横祸。所以,惩戒这条棍子放不得,用不得。
教育学生已经步入了极端,打不得,骂不得,说不得,这个金钱时代,这个权利时代,国人失去了理性,德到哪儿去了?!请那些不懂教育的所谓砖家闭上你的臭嘴,请那些不懂教育的行政领导别在教育方面指手画脚,整治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国人理念步入畸形路与此密不可分),整治网络…用思想教育去说服教育可能吗?!
对孩子太放松 就无法无天 给老师权利又怕老师太黑心 这些例子也不少 我觉的啊 影响别人上课的孩子可以惩罚 至于那些不想上课但不影响同学上课的 就不管 必进读书还是要靠自己 还是装摄像头吧 有事有证据 都好说
点击“校园法治苗润华”头像+关注,与校园法律风险管理专家、中国儿童权利教育第一人苗润华互动交流在教育教学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学生违反校规和班级纪律等情形,制止和惩戒是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没有惩戒,学校就难以保障正常的课堂秩序,没有惩戒,就难以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未成年的学生正处在身心的成长过程中,他们对是与非、对与错常常没有正确的理解,而且自制能力也较差,所以此时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惩罚。这也会使学生明白,遵守规则是一个人社会生存的必备品质。
但经常令教师困惑的是体罚与合理惩罚的区别。从法律上说,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在于: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教育惩戒是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正当的惩戒权包括口头严厉批评、教育性惩罚(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暂时代管玩具(不同于没收)、纪律处分等。
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等精神性权利,是违法行为。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都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体罚与教育惩戒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同。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规范,需要教师在实践中把握合理的度。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底线,也就是说,惩戒一定以合法的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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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个伪命题。教师千万不能上当!

惩戒吧,怎么惩戒?度又是什么?是不是日与不允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相冲突。并且弄不好就会出问题。出了问题,又怎么判断,这是在度的范围之内,还是在度的范围之外呢?到时候有谁来为当事老师来讲一声,这是在惩戒的权力之内意外事故呢?
所以我认为,虽然教育部门给予了教师适当惩戒学生的权力,一线教师还是要慎用为妙,最好是不要用这个权力。
那如何处置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呢?
说服教育为主。出现问题了,教师一定不要 武断,简单的解决。一定要以民主的形式来加以处理,要尊重学生的尊严,要让学生有说话的权利,让学生把该讲的话讲出来,让他把心中的疑惑和怨气讲出来,让他提出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然后,全体学生来进行评判,最终拿出解决办法。不要以教师的身份来压制学生,来武断的下出结论。
这样不行的话,还可以让家长和学校来一起协商怎么解决。让家长和学校,来分担你的责任。不要觉得自己的能力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那样只会伤害你自己。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线教师一定要依法办事。保护学生,保护自己的权利。
仁义礼智信,现在的一部分学生基本没有好好的遵守,教育首先要教学生做人,然后才是灌输知识。现在的教育太过功利性,社会对学生更多只看成绩,而忽略了其它,更有甚者连成绩也忽略了,只求一个小小的知识启蒙,并且在一部分人看来读书是次要的,这是由于独生子女再加上物质条件的提升让一部分人感觉他们的子女已经不需要通过知识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他们的子女大可坐享其成。那么我们现在再来谈惩戒学生势必也会导致争议,首先要过了家长才能谈到对学生的影响,家长不支持那么对学生影响就为0,他们大可换贵族学校甚至出国啊。
这个“适当”是很有文章可作的。对于特权老师,任何程度的惩戒都不过分。对于特权家长,任何程度的惩戒都是过分的。
但是,将“戒尺”还给老师,是可圈可点的。毕竟,老师面对的是一个班几十名学生,要维护教学程序,对于那些不服管束的学生,理应给予相应的惩戒,这也是保障其他学生应有的学习环境与权利。
至于惩戒的程度,估计没有相关政府部门能拿出一个标准出来。可能任何一个标准都会涉及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这就是教育的尴尬之处。
所以,如果一名学生不能服从老师的说服教育,家长又护短的情况下,教育部门应该允许学校让家长重新择校,或由家长将学生领回去,自己矫正孩子的言行之后,再送返学校。
终于有人依据客观现实制定真正对学生负责对国家负责的制度了。敢实事求是者要鼓励。但相关法律法规口号要修改。比如现行法规规定不得惩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义务教育不得开除学生,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刑违法不拘留等极端法条。没有教不好的学生等极端口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