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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食品安全法

关于台湾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台湾食品安全法

台湾类似相关法规称作"食品卫生管理法 ″不叫“食品安全法”

主要管理者是台湾国务院卫生署卫生食品处

法规很长,我列举出前面的

食品卫生管理法

中华民国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总统令公布

中华民国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条文

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九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及品质,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 ,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系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本法所称特殊营养食品,指营养均衡或经营养素调整,提供特殊营养需求对象食用之下列配方食品:

一、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

二、提供特定疾病病人之营养需求,且必须在医师、药师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以维持健康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特殊对象食用之食品。

前项第二款所称特定疾病,其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条 本法所称食品添加物,系指食品之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 等过程中用以著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 进发酵、增加稠度、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触於食品 之物质。

第四条 本法所称食品器具,系指生产或运销过程中,直接接触於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第五条 本法所称食品容器、食品包装,系指与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触之容器 或包裹物。

第六条 本法所称食品用洗洁剂,系指直接使用於消毒或洗涤食品、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及食品包装之物质。

第七条 本法所称食品业者,系指经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制造、加工、调配、包 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或经营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食品用洗洁剂之制造、加工、输入、输出或贩卖之业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标示,系指於下列物品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之文字、图画或记号 :

一、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洁剂之容器、包装或说明书。

二、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之本身或外表。

第九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卫生署;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 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