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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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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何解释?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的意思是对骗保行为的处罚和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 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我们需要知道你要我们解释的是那部分。 纵横法律网 付晓艳律师